2013年10月08日 08:20
來源:映象網-東方今報
今后,新建小區(qū)或者新建的商業(yè)機構,再使用洋名稱就違規(guī)了。昨天,東方今報記者獲悉,省長謝伏瞻日前簽署了第156號省政府令,公布了《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》,該辦法將從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。
【地名命名】
禁用外國人名和地名作地名
辦法規(guī)定: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,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名字、外國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;同一縣(市、區(qū))內的鄉(xiāng)、鎮(zhèn)名稱,同一鄉(xiāng)、鎮(zhèn)內的自然村名稱,同一城市和鄉(xiāng)、鎮(zhèn)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(街、巷)、公園、公共廣場名稱,不應重名,并避免同音。
【城市新區(qū)命名】
必要時可舉行聽證會
辦法規(guī)定,省轄市所轄城市新區(qū)名稱的命名、更名,由省轄市政府提出申請,經省民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后報省政府審批。重要地名的命名、更名,應當征求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,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。
【地名更名】
不得“一地多名一名多寫”
8月7日,東方今報記者發(fā)現,鄭州市祭城路全稱有的標注“Zha Cheng Lu”,有一處標注“ZHACHENG RD”。全拼、字母均不統(tǒng)一。辦法規(guī)定:一地多名、一名多寫的,應當確定一個統(tǒng)一的名稱和用字。
另外,使用國家領導人名字、外國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的,在征得有關方面和當地群眾同意后予以更名。
法律責任
違反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
辦法規(guī)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、移動、涂改、遮蓋、損毀地名標志。需要移動或者拆除地名標志的,應當與地名標志的設置部門或者單位協(xié)商一致,并承擔移動或者拆除等相關費用。違反本辦法,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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