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-11-06 08:07:00 來源:華商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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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月6日,在蒲城縣迎賓路,警方在案發(fā)現(xiàn)場路面劃分了86個方格,提取現(xiàn)場遺留爆炸物品進行取證 華商報資料照片
今年1月5日,一輛由西安發(fā)往蒲城的大巴車在蒲城縣迎賓路南段發(fā)生爆炸,造成包括實施爆炸者黨趙飛在內的5人死亡,25人不同程度受傷(華商報2014年1月6日A03版報道)。11月4日,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,被告人、黨趙飛的女兒黨萌萌的行為構成爆炸罪,判處有期徒刑15年,剝奪政治權利三年。
丈夫曾兩次預謀炸妻皆未遂
今年1月5日傍晚,一輛由西安發(fā)往蒲城的大巴車眼看就要進站時突然發(fā)生爆炸,導致包括實施爆炸者黨趙飛在內的5人死亡,2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。警方經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爆炸系黨趙飛因家庭矛盾,欲炸死和他同行的妻子樊某引起。而事發(fā)時,樊某因未與黨趙飛同坐,得以幸免。
9月22日,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。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,2013年11月初,黨趙飛因家庭矛盾對妻子樊某懷恨在心,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其妻。被告人黨萌萌明知其父黨趙飛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親,仍為黨趙飛購買電池、鐘表等爆炸裝置輔材,并提供資金、查閱車輛發(fā)車時間等幫助。公訴機關認為黨萌萌的行為構成爆炸罪,在共同犯罪中,系從犯,提請依法判處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在大巴車爆炸案之前,黨趙飛還曾對其妻子實施過兩次爆炸犯罪,皆未遂。
被告人當庭未提出是否上訴
黨萌萌的辯護人提出了爆炸罪的事實不清、證據(jù)不足的辯護意見。
對此,法院認為雖然無證據(jù)證明這次黨趙飛實施的爆炸,是黨萌萌提供的爆炸裝置。但黨萌萌對父親要在公共客車上炸死母親是明知的。在整個爆炸犯罪過程中,黨萌萌在父親的唆使下,仍為其提供資金資助、查詢車輛發(fā)車情況、購買鐘表、電池等爆炸裝置所需輔材,在主觀上和黨趙飛有著共同的犯意,客觀上造成了多人死亡、多人受傷的嚴重后果,黨萌萌構成爆炸罪的共犯。
法院認為,黨萌萌間接幫助其父實施犯罪,對爆炸時給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(tài)度,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,公訴機關指控黨萌萌犯爆炸罪的事實成立,依法應予懲處。但鑒于黨萌萌在共同犯罪中,起輔助作用,系從犯,應對其從輕處罰。
依據(jù)相關法律,判處被告人黨萌萌有期徒刑15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。判決宣布后,黨萌萌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訴。(記者 張超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