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-04-30 10:09:00 來源:大河網-河南法制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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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人欠了自己2000元錢,他不是通過合法渠道討要,而是選擇了抱走欠債人年僅一歲多的侄子相要挾。盡管他抱走孩子當日下午就欲將男孩送回,但是已經觸犯了刑律。
2013年4月,洛寧縣的張某借給楊某2000元。同年8月3日,張某急需用錢,遂向楊某索要欠款,遭到拒絕后打算抱走楊某的侄子。當日8時50分許,張某駕駛自己的面包車到三門峽市湖濱區(qū)崖底街道辦事處楊某弟弟住處,適逢楊某的弟媳王某帶著一歲多的兒子在家門口玩耍。張某下車將孩子強行抱到車上。王某站在車前阻攔,張某駕車擠開王某,將孩子帶至洛寧縣馬店鄉(xiāng)后,給楊某打電話讓其歸還欠款并將孩子領走。當日16時許,張某正想將孩子送回三門峽市,孩子的父親就找來了,將孩子帶回。次日,楊某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歸還欠款1500元。案發(fā)后,楊某代張某向弟弟支付了3萬元賠償款,楊某的弟弟對張某的行為表示諒解。
近日,三門峽市湖濱區(qū)法院經審理認為,張某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,使其脫離監(jiān)護人的監(jiān)護,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,但鑒于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對其可從輕處罰。案外人楊某代張某向孩子父親賠償了損失并取得了其諒解,可視為張某有悔罪表現,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,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