打工農民買二手房遇騙局 房屋突遭法院查封
“不到20歲,我就進城打工,辛苦打拼到現在,手頭總算有了積蓄,一直想在縣城買一套房子。房屋轉讓合同都簽過了,契稅也繳過了,不動產統(tǒng)一發(fā)票也都開過了,可到要辦理房產證時,房管局工作人員突然告訴我,法院對我買的房屋進行了查封。聽到這話,我的頭嗡地一下,差點暈倒!”
9月20日,記者到郟縣采訪,該縣渣元鄉(xiāng)仝樓村36歲的進城打工農民王金超,情緒激動地對記者說。
善意購房房錢兩空
據王金超介紹,在該縣干土石方工程的李某,2013年9月曾向他借款10多萬元,至今除償還利息外,本金一直未歸還。2015年12月初,他來到李某的家——位于郟縣縣城廣廈莊園小區(qū)的一套商品房向李某要錢,李某說無錢可還,但是承諾王金超,只要他再拿出19萬元,李某就將這套房子過戶給他。商定之后,王金超于當月就住進了這套房。隨后不久,王金超即向該小區(qū)物業(yè)繳納了2016年全年的物業(yè)管理費。
“2016年1月9日,我將19萬元錢交給李某,李某給我打了購房款收條。2016年1月18日,我與李某夫婦到縣房管局簽訂了《房屋轉讓合同》,合同備案號為4104511601180001。1月19日我向縣地稅局繳納了購房契稅。1月20日我向地稅局繳納了房產測繪費,并于當日完成該房的丈量測繪。到1月21日上午,就在房管局準備為我辦理房產證時,工作人員突然接到一個電話。隨后,工作人員告訴我,接到法院對該房屋查封的通知,房產證停止辦理。我立即趕到郟縣人民法院執(zhí)行局,找到查封該房屋的執(zhí)行法官詢問。這位執(zhí)行法官說,對于我的購房情況需要調查一下,然后就是漫長的等待。4月28日,郟縣人民法院兩位法官到廣廈莊園小區(qū)我買的房子里對情況進行了解,并做了詢問筆錄?!?/font>
王金超接著說,沒想到的是,在沒有給出任何解釋和回復的情況下,法院于7月底8月初又分別對該房屋進行了兩次網上拍賣。8月30日,在家中無人且法官不在現場的情況下,法院雇用民工對該房屋撬門別鎖,將家具等物品從房屋中搬出。等他到了現場,才有民工給法官打電話,大約20分鐘后,法官才趕到現場。但是,法官并不聽他的解釋,隨后就把該房屋的房門貼上了封條。
無處居住重返鄉(xiāng)下
王金超說:“這處房子被查封后,自己在縣城無處居住不說,更主要的是,苦了自己的兩個正在縣城上初中和小學的孩子。我和妻子共有3個孩子,大孩子上初中二年級,二孩子上小學四年級,三孩子上小學二年級。三個孩子中,有兩個在縣城上中學和小學,一個在老家上小學。原來我想讓三個孩子都到縣城來上學的,這下倒好,啥都別想了。”
“盡管兩個在縣城上學的孩子平時住校,周一到周五不回家,可是一到雙休日,兩個孩子都要回到家里來。因為我購買的房子被法院查封,縣城里的家沒有了。現在一到雙休日,我就不得不從老家跑10多公里來到縣城,把兩個上學的孩子接到農村老家。一來一回得跑30來公里。因為在縣城沒有房子住了,所以我自己白天每天都要跑10多公里到縣城打工,到了晚上還得再跑10多公里回到鄉(xiāng)下的老家。真是折騰人呀!”
職能部門誰該擔責
9月21日上午,記者分別到郟縣房管局、郟縣人民法院了解情況。
郟縣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說,依據《房屋轉讓合同》,2016年1月10日前,乙方(王金超)已經一次性將購房款全額支付給了甲方(李某),即在1月9日將房款給李某的。在為王金超辦理房屋轉讓合同、進行房屋過戶的程序上,房管局完全按照法定程序,依法依規(guī)進行辦理,沒有任何過錯。接到法院裁定后,房管局立即停止了對該房屋房產證的過戶辦理。這里需要說明的是,法院下達裁定的日期是1月8日,給房管局送達裁定的日期是1月20日,裁定的下達和送達日期,中間相差了12天。這不僅給房管局的工作帶來了被動,而且也給購房人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。如果法院裁定下達后能夠立即送達房管局,購房人或許不必再支付19萬元的購房款。
郟縣人民法院執(zhí)行局負責該案的執(zhí)行法官說,申請執(zhí)行李某的案件在郟縣人民法院有兩起,其中一起是聶某申請執(zhí)行李某的。這起案件,2016年1月5日法院立案,1月8日法院下達執(zhí)行裁定,1月20日法院將裁定送達房管局,4月19日,對該房屋的房產評估報告出來,8月11日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網上拍賣成交。8月15日拍得人將全款交到法院,8月22日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。接著,王金超對此曾經提出異議,8月25日立案,8月29日被駁回。
對于法院的解釋,王金超哭笑不得:“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(zhí)行中拍賣、變賣財產的規(guī)定》第十條明確規(guī)定,執(zhí)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,制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。我不知道郟縣人民法院的執(zhí)行人員在下達執(zhí)行裁定之前,對這套房屋的權屬狀況、占有使用情況是如何進行調查的?我與李某協(xié)商購房在前,聶某申請執(zhí)行李某在后,我在2015年12月初已經住進該房屋。法院為何不調查清楚?我是善意購房,現在房錢兩空,這難道都是我的錯?有關部門就沒有一點責任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