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-04-11 08:19:00 來源:大河網(wǎng)-河南商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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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天,有報道稱,公安部交管局稱將嚴打駕照“買分賣分”現(xiàn)象,引起關注。
不少讀者來電咨詢,鄭州市區(qū)到底有多少電子眼?其位置有沒有適時向社會公布?這些電子眼是否也需要年檢?
記者就上述問題采訪了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科研所、法制科等部門,為您解惑。
1問
鄭州街頭到底有多少電子眼?
交警:全市有547套,還有300多個高清攝像頭
交巡警支隊科研所民警周洪亮:鄭州市區(qū)的電子眼分很多種。一種是家屬院、小區(qū)內或路邊商店門口安裝的監(jiān)控探頭,是街道辦事處或小區(qū)、企業(yè)等安裝的;一種是在出入市口安裝的監(jiān)控卡口系統(tǒng),歸屬刑偵、治安部門;還有一種是屬于交警安裝的、用來抓拍交通違法的電子眼,全市目前有547套。在市區(qū)的547個路口或路段(一個路口4個方向的電子眼為一套)。主要抓拍闖紅燈、闖禁行、軋黃線、違法變道等。
此外,還有300多個高清攝像頭,實行人工控制高清晰抓拍。
2問
車輛被電子眼所拍,有異議了咋辦?
交警:可復核,也可復議
交巡警支隊法制科科長張曉威:市民對車輛被電子眼所拍如果有異議,可以走兩種程序,可復核也可復議。
復核是在收到罰單后,沒開處罰決定書之前,去車管所或交巡警支隊提出復核申請,要求看照片確定是否交通違法。如果因緊急送病人去醫(yī)院搶救、前方施工擋住道路、紅色信號燈下民警因疏導仍指揮前行的、大雨雪天氣視線模糊、車輛被套牌或被盜搶等特殊情況被電子眼所拍,也可以向交巡警支隊提出申請撤銷交通違法記錄,前提是一定要提供相應證據(jù)。
而復議則是交警開具處罰決定書后,本人認可后又改變主意,也可提出復議申請。這種復議申請,必須到交巡警支隊法制科。
因亂停車等被360高清攝像頭抓拍的違法記錄的復核,需要到市區(qū)各交警大隊申請。
3問
電子眼的數(shù)量和位置能否定期向社會公布?
交警:新增電子眼,通過媒體已及時向社會公布
周洪亮:從2005年年底鄭州市大范圍在路口處安裝電子眼以來,每次新增加電子眼,交巡警支隊都及時召開了新聞發(fā)布會,將新增電子眼的數(shù)量、位置等,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進行了公布。同時,還將這些電子眼分布圖放在交巡警支隊官方網(wǎng)站上,供市民隨時查閱。
現(xiàn)在街上的電子眼是2011年安裝的,全部由政府出資。一套電子眼的費用在25萬元左右,一個電子眼的正常壽命為3到5年。
4問
鄭州的電子眼是否經(jīng)過年審?
交警:已全部年審過。過保質期后,一年一審
周洪亮:電子眼也需要進行檢測。根據(jù)國家相關規(guī)定,電子眼的保質期為兩年。超過兩年的電子眼,需要一年一審。
鄭州街頭的電子眼,2011年全部進行更換。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和相關規(guī)定,從去年9月1日起,由鄭州市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局下屬的鄭州市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檢驗測試中心對全市547套電子眼進行檢測。檢測日期為2013年12月16日,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5日。
5問
外地違章在鄭州可以交罰款,若對外地違章有異議咋辦?
交警:應該去違法地交管部門申請復核或復議
法制科民警賈島:市民對電子眼抓拍有異議的,就不要在鄭州交納罰款了??梢韵鹊浇煌ㄟ`法發(fā)生地查看當時的圖片,確認無誤后再接受處罰。鄭州設立了外地交通違法異地可交納罰款的便民窗口。
6問
鄭州為何不能調取或查詢外地違章的圖片?
交警:全國系統(tǒng)的問題
賈島:這是全國交警微機系統(tǒng)的問題。不光在鄭州查不到外省的交通違法圖片,在其他城市同樣也查不到。目前,全國31個省份的交通違法記錄大多實現(xiàn)聯(lián)網(wǎng),可異地交納罰款,但外地交通違法圖片和資料都調取不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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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交通違法處罰
她把電子眼告了
市民:電子眼沒備案,處罰錯誤
警方:電子眼經(jīng)過合法檢測,無非法取證
為什么把審車與消除電子眼違法記錄捆綁在一起?鄭州的高女士在交納200元罰款后,以交警部門“濫用職權”為由將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第十大隊告上法庭。
4月10日,這起“狀告電子眼案”開庭審理。法院未當庭判決。
河南商報首席記者胡巨陽實習生李恒
市民起訴
電子眼拍攝闖紅燈證據(jù)不足
為啥認定我違法?
2011年11月27日18時43分,高女士駕車行駛到眾意路與龍湖外環(huán)交叉口,被電子眼拍到闖紅燈。
當時,高女士在路口右轉彎時,信號燈顯示直行紅燈,右轉綠燈。她說,已記不清當時是否在直行道上。
交警部門提供的證據(jù)圖片顯示,車輛正行駛到斑馬線上,同樣無法辨別是哪個車道。
讓高女士生氣的是,因為這個無法界定的電子眼違法記錄未消除,她的車也審不了。
于是,在交納200元罰款后,高女士向金水區(qū)法院遞交了訴狀。
高女士認為,電子眼拍攝她闖紅燈的證據(jù)不足,不足以認定她違法。
她的代理律師表示,鄭州所有的電子眼安裝,都要在省交警總隊備案。但對方一直未提供備案證據(jù)。
高女士認為,該電子眼不在備案范圍且處罰錯誤。
高女士還說,交巡警支隊十大隊在執(zhí)法時,沒有把處罰依據(jù)的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予以送達,使她失去了申訴和答辯的機會,辦案程序不合法。而把電子眼違法記錄捆綁在一起,不消除電子眼違法記錄就不審車,這是在濫用職權,損害廣大有車族的利益。
交巡警支隊
電子眼經(jīng)檢測合格,不存在非法取證
對于高女士的起訴,鄭州市交巡警支隊第十大隊代理人——交巡警支隊法制科民警賈島昨日在法庭上一一答辯。
賈島說,2011年,鄭州全市安裝了547套電子眼,均有出廠合格證。從去年9月1日起,由鄭州市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檢驗測試中心對全市547套電子眼進行了檢測,不存在非法取證。賈島還向法庭提供了檢測報告。
賈島稱,高女士有復核的權利卻放棄復核,并已在違法處理決定書上簽字。
“如果她記不清是否違法,完全可以到交警部門查閱違法圖片或申請復核。”賈島說,事后,高女士還在違法處理通知單上簽名,因此,不存在交巡警支隊剝奪她的申訴和答辯的權利。
“違法記錄未消除就不能審車,是國家規(guī)定的,不是鄭州市交巡警支隊規(guī)定的,全國都一樣。”賈島說,高女士稱公安機關是利用“審車必須消除違法記錄”的潛規(guī)則脅迫她去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說法更不存在。
他解釋,鄭州市車管所依據(jù)的是公安部第102號令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》進行處理,審車前必須消除交通違法記錄,不存在脅迫行為。 (首席記者胡巨陽 實習生李恒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