鄭州市房管局提醒:外地人在鄭州購房切莫造假
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發(fā)布消費提示,消費者在買房時,不僅要提交居住證,還要提交“居住情況證明”。
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,根據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隊通報,發(fā)現社會上一些不法人員利用部分外地人士購房心切的心理,偽造連續(xù)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證或暫住證明,嚴重破壞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正常實施。
根據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隊通知精神,自2011年6月27日起,在我市限購區(qū)域內因購房需提供居住證者,在提交居住證的同時(驗原件交復印件),還需提交由暫住地派出所出具、經鄭州市公安局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審核的“暫住情況證明”(交原件)。新建商品房以簽訂聯網的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日期為準,存量房轉移登記以申請產權轉移登記日期為準。
市房管局提醒買房人在買房時,對個別開發(fā)商、中介公司許諾補繳保險、個稅或代辦相關證明等虛假宣傳,包括不法人員出售居住證或暫住證明的行為,要保持警惕,切記不要輕信,以免上當受騙。開發(fā)商和房產中介誘導、提供或協(xié)助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,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。市房管局表示,一經查實將依據法律、法規(guī)進行嚴肅查處,對開發(fā)商停止銷售、限期整改,對中介公司將吊銷機構備案證書,所涉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(yè)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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