寧波委托中央財政代發(fā)行地方債券17億元
昨天下午,寧波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《關于2012年寧波市地方政府債券收支安排及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》。
報告提出,今年寧波市政府委托財政部代發(fā)地方債券17億元,用于重點基礎設施、教育、水利和保障房建設等。發(fā)行期限為3年期和5年期,規(guī)模各占一半。
這些錢用在哪里
在具體的使用分配上,市級支出9.5億元,用于重點基礎設施建設。具體項目是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建設項目,支出9億元,毛家坪水廠出廠管復線工程,支出0.5億元。
剩余的7.5億元,將轉貸給縣(市)、區(qū)支出,用于教育、水利、保障房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。
其中,海曙區(qū)“校安工程”加固支出0.36億元,江北區(qū)學校建設支出1億元,江東區(qū)鐵路東站配套工程建設支出1億元,余姚穴湖保障房工程支出1億元,奉化市紅勝海塘續(xù)建工程和東江、剡江奉化段堤防整治工程支出2.14億元,寧海縣技工學校遷建工程支出1億元,象山縣教育基礎設施建設支出1億元。
其實,這已經不是寧波市政府第一次通過財政部代理發(fā)行地方債,2011年和2010年,寧波的地方債都是13億元,2009年的地方債是15億元。
那這筆錢怎么償還呢?提供給市級支出的部分,市級財政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。分配到縣(市)區(qū)的部分,根據“誰用誰還”的原則,由市級財政與各地財政簽訂債券轉貸協(xié)議,并按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(guī)定要求使用和還本付息。
這種地方債券和全國擬叫停的地方債不一樣
昨天上午,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預算法修正案草案,明確地方政府不能舉債。
讀者會問,寧波為什么還發(fā)行地方債?寧波市財政局副局長張鎮(zhèn)岳解釋,“在預算法中提到的地方政府不能舉債,指的是政府不能自行發(fā)行地方債,而寧波這次和過往發(fā)行地方債,是通過中央財政代為發(fā)行的,是一個盤子里的錢,和預算法修正草案所說的并不矛盾”。
預算法修正草案針對地方政府自行募集地方債,這種自行募集的地方債,是市民到銀行認購的。(胡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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