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序建立誠信的金融系統(tǒng)
在正在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,常委會組成人員第三次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,此前的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這部修訂草案。
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表示,修訂草案借鑒了現(xiàn)行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和外國的立法情況,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(guī)定。還加強了基金投資者的權益和基金管理人或者管理公司,或者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。這是難能可貴的改變,因為以上的修改,對有序改善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投資、融資渠道,有序地建立一個有誠信的金融系統(tǒng)是有必要的。
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表示,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(guī)定,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權“決定提高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”。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、部門提出,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,應當既有權決定提高,也有權決定降低。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、中國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研究,建議將這一項修改為“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”。
孫安民介紹,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(guī)定,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,包括“買賣股票”等證券。有的部門提出,非公開募集基金從事買賣公開發(fā)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,會對證券市場和公眾利益產生重要影響,可由本法調整,但對投資于非公開發(fā)行的股權或者股票的活動,仍按照現(xiàn)行部門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為宜,建議對買賣股票的范圍規(guī)定得更明確一些。草案三審稿將這一款中的“買賣股票”修改為“買賣公開發(fā)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”。
孫安民說,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(guī)定:“國務院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,或者離職后在公務員法規(guī)定的期限內,不得在被監(jiān)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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