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02月27日 12:41
來源:映象網-經濟廣播
《消法》第十九條規(guī)定:經營者發(fā)現(xiàn)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,有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危險的,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,并采取停止銷售、警示、召回、無害化處理、銷毀、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。采取召回措施的,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。
【案例】國外某汽車公司宣布在中國召回一款多功能越野車。但是對自行將汽車送往4S店的消費者,汽車公司并不給予交通補貼、誤工補貼以及一定的經濟賠償。
【解讀】該條款確立了召回加民事賠償的原則。新《消法》實施后,上述案例中,汽車公司須給予消費者交通補貼、誤工補貼以及一定的經濟賠償。
【提醒】服務有缺陷也應召回。
收聽提醒
鎖定FM103.2或下載“映象新聞客戶端”即可收聽!
參與熱線:114轉“財富調頻”,
0371-65951972。
微信公眾平臺:搜索“河南經濟廣播”。
你吐槽,我報道!周一到周五9:30-10:30《消費維權熱線》,關注您的消費生活!
相關新聞
更多>>